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