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通过家长学校、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形式,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