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