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引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