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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