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内经营。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