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内经营。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