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依法查缴、没收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在处理终结后三个月内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