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