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