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均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