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已修改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是拨用房产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