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经济、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