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