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监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房屋使用人违反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整改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