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