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房屋拆改施工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质量验收相关资料,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