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全部医疗器械、药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取得兽医资格、执业证书和未经注册而从事兽医活动的;(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的;(三)兽医执业单位未按规定从事相关兽医活动的;(四)非兽医执业单位从事兽医活动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