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兽医活动的,发现患有或者疑似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疫病动物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应当采取有效防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