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条有效兽医执业单位必须依法从事兽医活动,非兽医执业单位不得从事兽医活动。兽医必须按照兽医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等内容执业。具体执业类别、范围和规范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兽医依法从事动物防疫、防疫监督活动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拒绝。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