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所属专用测量标志,由部门负责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立明显标记,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按规定签定委托保管书。委托村保管的,由村委会指派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