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四十七条有效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请鉴定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