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当出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