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二十四条有效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