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二十条有效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发现被检查者患指定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