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保健机构与人员第十条有效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和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根据各自职责,从业务上指导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区、县妇幼保健所从业务上指导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