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国家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科研项目流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