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为个人办理离职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