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交流服务活动必需的场所、设施;(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