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已废止个人到外省市单位工作,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为其办理手续。单位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人才,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