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