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