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