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