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