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