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