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