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