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