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