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