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