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