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