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