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成果,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绘成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