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液化石油气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