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