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