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燃烧器具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经营企业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所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备案。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