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地、工信、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