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地、工信、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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